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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转让背书业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第三章 转让背书业务处理企业之间基于商品交易、债权债务清偿或其他合法事由,可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业务。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l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l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l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一、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一)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的业务处理。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处于以下状态时,可向被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1.提示收票已签收;2.转让背书已签收;3.质押解除已签收;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背书人选择要转让背书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第二章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l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l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证业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l 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l 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基本规则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第一章 基本规则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二)直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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