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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诉讼: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时间:2023-11-17 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0118民初1605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6057号 原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代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杭,上海识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璐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涉及公司 公司名称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票据诉讼纠纷案件,查看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