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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企博远(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的商票纠纷

时间:2022-12-26     【原创】

中企博远(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6420号

原告:中企博远(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5号新华联科技大厦510。

法定代表人:刘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男,中企博远(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中企博远(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刘帅,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科技一街301号3号楼G单元一至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理,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企博远(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中企博远(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法院申请撤诉,故本案按原告中企博远(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企博远(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乙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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