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1民终2435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4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北888号阳光城丽景
湾售楼中心自编102号。
法定代表人:潘贵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蔚,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5层503、504房。
法定代表人:倪光乐。
原审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7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
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迎晖
审 判 员 刘 皓
审 判 员 叶汉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洁裕
书 记 员 陈悦婷
涉及公司
公司名称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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