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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商票诉讼官司:杭州烨松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野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09-02     【原创】

恒大商票诉讼纠纷官司,如下所示


杭州烨松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野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2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7民初17042号之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042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烨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空港新天地商城3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

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901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恒大商票诉讼官司:杭州烨松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野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郑腾。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烨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烨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水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雪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涉及公司

公司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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