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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时间:2023-08-06 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7-29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豫0304民初370号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304民初370号 原告: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59号院63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翟景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红,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69号166幢101。 法定代表人:黄波。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峰,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缘照明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洛阳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墨缘照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墨缘照明公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59713.74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答辩称:1、对票面金额无异议,对利息计取时间不认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是先由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信息后进行支付的,因此即使被告存在违约,违约时间也应为票据达到支付条件即原告提示付款之日计算。对诉请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不认可,一方面被告二并非案涉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与本案无关,另一方面两被告办公地址、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均独立,且有制作独立的财务账簿,是独自运营,自负盈亏,财产独立的企业法人(附被答辩人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规定。对利息不认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办法,汇票需要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后,对票据进行支付。因此,逾期计算时间应为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时间。 被告恒大地产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原告墨缘照明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10449300711420210115822597278,金额为59713.74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5日,承兑人恒大地产洛阳公司。出票人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1月15日。2021年7月15日,原告墨缘照明公司向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提示付款;2021年7月20日,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拒绝签收。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 原告墨缘照明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4月10日签订《洛阳恒大绿洲综合楼、售楼部及园林展示区亮化工程承包合同》、《洛阳恒大绿洲楼宇亮化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两合同表明原告与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基于合法债权从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取得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另查明,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恒大集团公司为恒大地产洛阳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提交《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系统状态截图、《洛阳恒大绿洲综合楼、售楼部及园林展示区亮化工程承包合同》、《洛阳恒大绿洲楼宇亮化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两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提交的《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支付汇票金额。本案原告作为持票人提供了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向其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作为合法持票人、收款人,享有票据权利,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真实、完整,符合票据的文义性要求。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提示付款,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拒绝支付。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票据款金额59713.74元及自汇票到期之日起至实际得到清偿之日的相应利息。故本院酌定逾期利息以59713.7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恒大集团公司的财产完全独立,被告恒大集团公司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恒大地产洛阳公司、恒大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59713.74元及利息(以59713.7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郭 赟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竹青 书 记 员 齐亚苹 涉及公司 公司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更多商票纠纷的分析,查看票据纠纷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