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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诉讼实例三:被告存在“民间贴现”行为是否影响业经背书取得*权利的原告主张权利?时间:2022-06-28 近日,票交所发布了关于民间贴现法律风险的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票据信息披露平台用户: 企业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双方均存在法律风险。为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金融机构才能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民间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出卖票据以获取现金,本质是没有贸易背景、单纯买卖票据本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予以了否定,企业在无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买卖票据,即面临被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若以此为业,还涉嫌犯罪。 企业之间转让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如需贴现,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依法行使票据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用票企业要增强依法合规意识,切勿开展民间贴现。 特此提示。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从这票交所发布的这一风险提示,可以看出民间贴现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后期这一商票到期后被兑付了,那都还好,如若承兑人到期拒付,可能后续在追索诉讼上的争议性就比较大了。 在此,快贴网小编以一个票据诉讼纠纷案例来探讨:被告存在“民间贴现”行为是否影响业经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告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能作为合法持票人主张票据xx有限公司辩称,其将票据背书给xx司是“民间贴现”行为,原告从 xx有限公司处取得票据也属于“民间贴现”行为,故二被告均认为原告并非合法持票人。本案中,原告提交用于证明其取得票据系基于与前 手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而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民间贴现”行为,原告已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存在“民间贴现”行为是否影响业经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告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二被告以票据存在“民间贴现”为由的进行抗辩的,本院依据上述规定不予支持。故原告有权主张本案的票据权利,有权按照票据的记载要求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涉案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且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原告在2021年8月11日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后,有权向作为背书人的二被告行使追索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票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XX有限公司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7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