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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时间:2024-10-25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2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案号:(2023)琼0271执7852号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琼0271执785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6099274Y,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王久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89118682,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郭家彤,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07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汇票款项3000000元、损失40143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①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②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自2022年12月23日计算至清偿日止;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自2022年11月29日计算至清偿日止);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券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三亚华创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示惩戒。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涉及公司 公司名称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更多企业资讯,查看企业商票到期拒付?看下上海票交所怎么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