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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10-26     【原创】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3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显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负责人:王军。

原审被告: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冀。

原审被告:林粤钦。

原审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

原审被告: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白元胜。

原审被告: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祥雨。

上诉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被告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鸿珺房地产有限公司、林粤钦、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耀钢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都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5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向上诉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文建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邹殷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成汶澧

涉及公司

公司名称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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