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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商票违约诉讼:佛山市创广科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时间:2023-08-23 佛山市创广科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3391号 原告:佛山市创广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平地段88号华创商业广场4层22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DYBA6X。 法定代表人:黎焕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807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MYNQ86。 法定代表人:高旭姣。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4048303。 法定代表人:袁昌勇。 被告: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办公1号楼9层90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D2P55L。 法定代表人:李开华。 被告:佛山市永传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5栋402室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5PDA06。 法定代表人:孔淑仪。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73102103420210624956522074)记载的款项100万元,及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86%计算利息予原告;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24日开具涉案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873102103420210624956522074,票据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23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现在,原告经背书人背书转让,取得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成为持票人。经原告多次申请承兑,均遭拒绝。根据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兑保证人,应当与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票据的持票人,经承兑申请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有权向就被告主张票据权利,各被告应当连带向原告清偿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各被告均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73102103420210624956522074,到期日2022年3月23日,出票人、承兑人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万元,可再转让,保证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背书转让过程为: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廊坊云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永传辉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原告提示付款,但遭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及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汇票记载要素齐备,是有效票据,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原告为合法的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上述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86%计算利息,本院不予采纳。 各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永传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佛山市创广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佛山市创广科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8852.72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18852.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劲雄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媛 涉及公司 公司名称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更多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分析,查看郑州墨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