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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广东中盈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商票拒付时间:2023-06-29 广东中盈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6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0151民初5149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149号 原告:广东中盈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富华路31号中盈盛达国际金融中心1栋2016-2017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吴列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榕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蔚,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2-4577。 法定代表人:朱祖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华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B1座1405室。 法定代表人:闫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陈家宅路20号6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何萍,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岽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9幢1楼130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想敏,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中盈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陕西华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岽昶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2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中盈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盈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42元,减半收取计6,971元,由原告广东中盈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新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珍珍 书 记 员 宋妍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涉及公司 公司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更多企业商票诉讼纠纷案例,查看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中航国际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