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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不兑付诉讼案例:起诉代替票据追索权时间:2023-06-23 又一“起诉代替票据追索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浙江迎头“赶上” 今晚浙江太平发布《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2022年)》,初看案列6(因通过公开渠道无法查询到判决书原文)至少该二审认知错误有三: 1、《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等等均非常明确票据追索权的行权方式和限制 (遵期提示、往取债权的法律属性),何以没有规定? 《电子商业汇业务管理办法》更是依该法针对电子介质的电子商业汇票制定的技术(电子 )规范要求,直接体现依法治国(票)的本质上,上与大法(民法典、票据法等)相符,下与实际结合,特别优于普通。 2、电子商业汇票始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终于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俗称线上),无系统即无票据,乃常识常理常情,其任何的票据业务(行为),一旦离开该系统何以展示与操作? 《电子商业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就开宗明义宣示,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託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该办法第五条系依据第二条规定的延伸与详规,之所以只列举出票、承兑、保证、背书、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该线上(系统不办理 ,而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如禁止、无效、权利丧失等不利后果),是因为电子产品、工具一旦离开了赖以生存的电子系统,其根据就无法展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行为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持票人,追索人)的票据行为(票据业务)【《民法典》第137条》看不见摸不着,何以成为证据?何以成为法律事实?】,那是是因为根本无法行使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权(非起诉权)(这里强调是行使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权,电子的)。如高铁,离开高铁铁轨何以行使?何需还要规定:高速列车禁止不在高速铁轨上行驶。如果不在高速铁轨上行驶则无效或将导致行驶的权利无效吗?其底层逻辑不通。 3、该二审法院根本就没有考察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实操与基本原理,仅拍脑袋:电子票据的债务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追索人等)如果未经持票人事先在线上“提示付款”或“拒付追索”申请(遵期提示),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何以知晓最后持票人?花落谁手?就荒唐得出债务能从系统中查询到最后的持票人的臆想。不仅如此,而且还简单直接地就得出只要系统显示当事人的,“即可表明当事人合法取得了票据”,那么非法贴现呢?指示交付呢?……,。二审实际上是站在上帝的视角,站在电子商业系统的后台(运营者、上海票据交易所)窥视票据状态,甚至扬言“出示票据并无障碍”,代替持票人出示票据(并非票据法上的提示),用起诉(民间追索)的方式代替票据及其票据法上的非诉的票据追索权(又称第二次付款请求权),横扫“法律关系+纠纷”举证要件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以及“票据追索权纠纷双拒绝的受理条件”《最高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 更多票据到期不兑付的分析,查看贵阳花溪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票逾期不兑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