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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被背书人可以追索的前手有哪些?时间:2023-03-06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是享有票据权利的,所谓的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在此,小编以一个票据案例来跟大家说说商业汇票追索权,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案例:A出票给B,委托甲作为保证人,然后委托银行a到期付款;那么,在这个关系当中,A是出票人,B是收款人,甲是保证人,a是付款人。 在这一商业汇票到期之前,B把这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C,这个时候B就变成了背书人,C就变成被背书人(也是最终持票人)。 在商业汇票到期后,C发起了提示付款申请。(温馨提示:出票人A开票给收款人B,委托它的开户银行a到期付款。在这一商业汇票到期后,收款人B可以向主债务人(也就是付款人a)行使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 商业汇票背书流程图如下 但由于某种原因,被背书人所发起的这个付款请求申请遭到了拒绝,付款人a不付钱。 为了更快地拿回票款,被背书人想要通过追索这一方式来维权。 那么,商业汇票被背书人可以追索的前手有哪些? 在背书转让之后,票据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从背书人那转移到被背书人上。现在商业汇票的权利是在被背书人(合法持票人)手上,也就是说被背书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而在商业汇票被拒付后,被背书人C肯定也不会善罢甘休。 一般情况下,被背书人(合法持票人)会采取票据追索这一维权手段,并且被背书人在按规定发起付款请求申请的情况下是可以追索商业汇票的所有前手的。 这里所说的所有前手也是包括出票人的,也就是说被背书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法律依据: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更多商票追索的剖析,查看商业承兑到期不付款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