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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票据学堂 >>票据法规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质押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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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质押业务处理

时间:2022-06-17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第八章


第八章 质押业务处理

质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l 各类业务主体均可作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l 质押申请日期<=质押解除日期<票据到期日;

票据质押业务处理


l 票据上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质押的处理

(一)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的处理。

1.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票据在以下状态时持票人可对该票据发起质押申请:

(1) 提示收票已签收;

(2) 转让背书已签收;

(3)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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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6)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8)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9)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1)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2) 质押解除已签收;

(13) 央行卖票已签收。

出质人选择需办理质押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

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申请信息。质押申请信息应包

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出质人名称;

(4) 出质人账号;

(5)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6) 出质人类别;

(7)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8) 质权人名称;

(9) 质权人账号;

(10)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11) 质押申请日期;

(12) 出质人电子签名。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质人备注”项。

出质人接入点依据质押申请信息,组成“质押申请报文

(018)”,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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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质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

(033)”通知出质人质押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质人接入点发送的“质押申请报文

(018)”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质押申请信息入库,修改

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同时向质权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

据转发报文(034)”。向出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

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若检查失败,则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 “失败”

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质权人接入点接收质押申请的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

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并根据报

文中的质权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质权人展示该质押申请

并通知质权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的“通用确

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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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的处理。

1.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可以选择对质押申请签收或驳回。

质权人签收质押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

代为填写的质押申请回复信息。质押申请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

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质权人账号;

(4)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 质权人类别;

(6) 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质权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

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签收质押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

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质权人驳回质押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

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质权人账号;

(4)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 质权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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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质权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

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驳回质押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

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质权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

(03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

(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质权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则根据质权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做不同处理:质权人回

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质权人回

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若质权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

以此作为内部质押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

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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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质人接入点,并向质权人

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质权人接入

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

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

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质权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

签收”;若质权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

押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质人接入点转发

“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

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

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

(033)”。

(六)出质人接入点接收质押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

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

(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已签收”;若出质人接入点

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 则将票据

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出质人接入点将质押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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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解除的处理

票据质押背书后,自出质日至到期日前一天,质权人可向出

质人发起质押解除业务申请。

(一)质权人发出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1.质权人发出质押解除申请的业务处理。

票据在“质押已签收”状态时可对该票据发起质押解除申请。

质权人选择需办理质押解除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

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解除申请。质押解除申请

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质权人账号;

(4)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 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6) 质权人类别;

(7) 质押解除申请日期;

(8) 质权人电子签名。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质权人备注”项。

质权人接入点依据质押解除申请信息,组成“质押解除申请

报文(019)”,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

(033)”通知质权人质押解除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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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送的“质押解除申请

报文(019)”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质押解除申请信息入库,

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同时向出质人接入点转发

“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

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失败的,则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 “失败”

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出质人接入点接收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

报文(034)”,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并根据报文

中的出质人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出质人展示该质押解除申请并通

知出质人回复。

(四)出质人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1.出质人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选择对质押解除申请签收或驳

回。

出质人签收质押解除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

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解除申请回复信息。质押解除申请回复信息

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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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质人账号;

(4)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5) 出质人类别;

(6)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出质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

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签收质押解除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

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

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出质人账号;

(4)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5) 出质人类别;

(6)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出质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

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

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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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出质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

(03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

(033)”做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出质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则根据出质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做不同处理:出质人回

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已签收”;出质

人回复为“驳回”的,则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若出质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

以此作为内部质押解除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

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质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

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

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出质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

除已签收”;若出质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回滚

为“质押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质权人接入点转发

“通用回复报文(031)”,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

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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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

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

(033)”。

(六)质权人接入点接收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

(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解除已签收”;若质权人接

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 则将

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

质权人接入点将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质权人。

(七)质押解除未完成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在票据到期日前,如质权人未发出质押解除申请、出质人驳

回质押解除申请或出质人未回复质押解除申请,即票据状态处于

“质押已签收”、“质押解除待签收”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

如下处理。

票据到期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更改为“质

押已至票据到期日”,并向出质人接入点和质权人接入点分别发

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到期日后(含到期日),质

权人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示付

款申请,相关业务处理详见“提示付款业务处理”和“逾期提示

付款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和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票据状态

变更通知报文(040)”后,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至票据到期

日”,并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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