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查收!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版本生效日期:2020 年 2 月 28 日)
您(即用户信息注册页面“企业名称”项目填写的主体,以下或称“用户”)与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共同签署《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阐述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您使用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时,票交所以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网站及各种载体向您提供的各项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票交所有权修订本协议,用户在使用平台时应当及时关注,票交所不承担通知责任。
一、总则
1.1 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票交所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采取合理途径通知的各类商业汇票信息查询与披露规则。所有规则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您在点击同意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可通过电子邮件向票交所咨询(邮箱为ids@shcpe.com.cn)。
1.3 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点击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平台或接受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并停止使用服务。
二、定义
2.1 承兑信息:指每张已签收承兑票据的主要票面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开户行名称、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
2.2 承兑信用信息:指承兑人承兑票据的信用情况,包含: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逾期余额、逾期发生额。
2.3 商业汇票信息:指商业汇票承兑信息和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的合称。
2.4 用户账号:系指用户在平台实名注册后产生的唯一可于平台上特定代表用户的账号。
2.5 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协议约定在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履行商业汇票信息披露义务的商业汇票承兑人。
2.6 企业票据业务账户: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票据业务的账户。
2.7 线下清算:指票据提示付款、追索等票据行为在票交所系统内完成,但是资金的兑付由付款人和持票人另行完成,票交所系统不记录资金兑付情况。
三、补充协议
3.1 票交所发布的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您使用平台服务,视为您同意上述补充协议。票交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的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的任何部分进行调整,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方式通知用户。
四、用户账号注册与使用
4.1 用户资格
请确认在您完成注册程序或以其他票交所允许的方式使用服务时,您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2 用户账号注册与企业票据业务账户绑定
4.2.1 在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您以其他票交所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平台服务时,即受本协议的约束。您可以使用平台为您生成的用户账号和密码或者票交所允许的其它方式登录平台。
您同意票交所将您注册的用户账号与您提供的企业票据业务账户进行绑定,以便平台为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类服务。
4.2.2 您的用户账号仅限您使用。您或任何第三方使用您的用户账号和密码登录平台,票交所都将视作为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该人使用本平台的服务。如票交所根据您用户账号的使用行为等情况判断您用户账号的使用可能危及平台信息安全的,票交所可拒绝提供相应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4.3 用户账号转让
用户账号仅限于您使用,您的用户账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者授权第三方使用,否则票交所有权追究您的违约责任,且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均由您承担。
4.4 注册信息管理
4.4.1 在完成注册流程后,您应当按平台相应页面的提示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或更新您的信息。
4.4.2 如票交所按您最新信息与您联系未果、您未按票交所的要求及时提供信息、您提供的信息存在明显不实或行政司法等第三方机关核实您提供的信息无效的,您将承担因此对您自身、他人及票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与不利后果。票交所可向您发出询问或要求整改的通知,并要求您进行重新认证,直至中止或终止对您提供部分或全部平台服务,除法律明确规定外票交所对此不承担责任。
4.5 用户账号安全
4.5.1 您的用户账号密码为您自行设置并由您保管,票交所任何时候均不会主动要求您提供密码。因此,建议您务必保管好您的密码,并确保您在使用平台服务结束时退出登录并以正确步骤离开平台。因您主动泄露或因您遭受他人攻击、诈骗等行为导致用户账号和密码泄露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票交所并不承担责任,您应通过司法、行政等救济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4.5.2 您应对您用户账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信息、查询信息等)负责。
4.5.3 如发现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您用户账号登录平台或其他可能导致您用户账号遭窃、遗失的情况,建议您立即通知票交所。您理解票交所对您的任何请求采取行动均需要合理时间,且票交所应您请求而采取的行动可能无法避免或阻止侵害后果的形成或扩大,对此票交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4.5.4 您不得传送任何包含病毒、木马、蠕虫等可能破坏、感染、拦截密码等功能的数据和信息的程序,不得通过黑客、密码破译、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等方式违法侵入平台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收集或者破坏数据。
五、服务及规范
您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和披露商业汇票承兑信息和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具体查询和披露流程您可登录平台浏览票交所发布的商业汇票信息查询与披露相关规则。
您确认仅通过本平台披露商业汇票承兑信息和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未经票交所同意,您承诺不会授权或者同意第三方披露商业汇票信息或者从事与本协议项下票交所提供类似的服务,法律法规或者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5.1 信息披露
5.1.1 您应通过平台向社会公众披露您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信息。商业汇票承兑信息包括以下要素:出票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名称、承兑日期、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
5.1.2 您应通过平台向社会公众披露您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包括以下要素: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逾期余额、逾期发生额。
5.1.3 您在使用平台各类服务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票交所发布的各类商汇票信息查询与披露规则,不得上传、发布或传播任何包含违反法律法规、有诽谤他人、污秽语言、淫秽话语和图片以及任何侵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资料或信息,也不得发布任何与商业汇票信息无关的内容,票交所发现上述情形时有权主动删除相关披露信息。
5.1.4 您不得恶意披露虚假商业汇票信息或者采用其他与票交所发布的商业汇票信息查询与披露规则不符的行为 扰乱商业汇票信息查询与披露管理秩序。基于维护平台管理秩序的需要,票交所发现上述情形时有权主动删除、屏蔽相关披露信息或者标识比对信息。
5.2 票交所比对
5.2.1 票交所会将您披露的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采集的商业汇票信息进行比对,并在您披露的信息备注栏中标注是否与票交所采集的商业汇票信息一致。
5.2.2 票交所不对比对服务以及标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可靠性作出任何保证,也不对您因使用票交所提供的比对服务而导致的任何决策或者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2.3 票交所对您披露商业汇票信息标注的比对标识仅供查询人参考,不代表对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用的评价或评级。
5.3 信息推送
票交所会向您推送与您绑定的企业票据业务账户有关的未经披露的商业汇票承兑信息和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
票交所向您推送的商业汇票信息仅供您在本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时参考。票交所推送的商业汇票信息不构成对您信息披露的推荐或者要求,也不对您基于推送信息进行的相关商业汇票信息披露行为负责。
5.4 披露信息异议处理
您在平台披露信息过程中对平台推送信息或比对标识有异议的,可向票交所申请修改。
六、责任限制
6.1 票交所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平台运营的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协议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票交所并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三)在票交所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6.2 票交所仅向您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您了解平台上的商业汇票信息系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您进一步知晓并确认,鉴于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平台披露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可能包含线下清算的相关信息,因此票交所无法保证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商业汇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此您应谨慎判断。
七、用户信息保护及授权披露
7.1 用户信息的保护
7.1.1 在您使用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时,您同意平台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您提交的注册信息、企业票据业务账户信息以及您在平台披露的商业汇票信息。
票交所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您的用户信息,票交所不会对外提供或披露您提交的注册信息和企业票据业务账户相关的商业汇票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事先获得用户授权或者用户自行向社会公开;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维护用户或者其他第三人的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是难以及时获得用户授权的;
(四)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7.1.2 您承诺通过平台查询服务获得的商业汇票信息仅限于您从事票据行为参考使用,您确认不会将通过平台查询服务获取的商业汇票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非法获取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商业秘密。
7.2 用户信息的授权披露
7.2.1 您声明并保证您通过平台披露商业汇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披露事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票交所可对您披露的商业汇票信息依法或依本协议约定进行删除、屏蔽或标识比对信息。
7.2.2 您声明并确认您通过平台披露的商业汇票信息以及票交所标识的比对信息不涉及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商业秘密,您同意平台采用自主决定的方式将您通过平台自主披露的商业汇票信息和票交所标识的比对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八、知识产权
8.1 票交所是平台的拥有者和营运者,与平台相关的任何内容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徽记、图案、图表、色彩、动画、声音、软件及其相互之组合)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票交所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未经票交所书面明确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平台之内容和相关资源作全部或部分复制、转载、引用、编辑和建立本平台网站的镜像。
8.2 用户不得在平台上上传、张贴任何受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所有权保护却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材料,并须对由于侵犯版权、所有权造成的危害,或任何其他由于这种提交而导致的危害负责。
8.3 您同意平台对您通过平台自主披露的商业汇票信息进行加工和整理,票交所对加工和整理的信息享有所有权并有权为票交所履行法律法规或者人民银行规定职责需要进行使用、提供或者披露。
九、用户的违约及处理
9.1 违约认定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您违约:
(一)使用平台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
您理解并同意,票交所可在平台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9.2 违约处理措施
9.2.1 您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构成违约的,票交所可立即对相应信息进行删除、屏蔽处理。
9.2.2 您在平台上实施的行为构成违约的,票交所可关闭您的用户账号并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9.3 赔偿责任
9.3.1 如您的行为使票交所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您应赔偿票交所的上述全部损失。
9.3.2 如您的行为使票交所遭受第三人主张权利,票交所可在对第三人承担金钱给付等义务后就全部损失向您追偿。
9.4 特别约定
9.4.1 如您因严重违约导致票交所终止本协议时,出于维护平台秩序及保护其他用户合法权益的目的,票交所可对与您在其他协议项下的合作采取中止甚或终止协议的措施,并以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方式通知您。
9.4.2 如票交所与您签署的其他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您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进行关联处理的情形,则票交所出于维护平台秩序及保护其他用户合法权益的目的,可在收到指令时中止甚至终止协议,并以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方式通知您。
十、协议的修订
10.1 票交所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需要修改本协议、补充协议,变更后的协议、补充协(以下简称“变更事项”)将通过法定程序并以本协议约定的有效通知方式通知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该等变更事项自通知送达至您时对您产生合同效力。
十一、有效通知
11.1 有效联系方式
您在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并接受平台服务时,您应该向票交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您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您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保持可被有效联系的状态。
票交所将向您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其中若干向您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您务必及时关注。
11.2 通知的送达
12
11.2.1 票交所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您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公告、向您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您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向您的用户账号发送系统消息等,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11.2.2 对于在平台上引起的任何纠纷,您同意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您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您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为您在平台注册、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司法机关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您指定的邮寄地址为您的法定联系地址或您提供的有效联系地址。
您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您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您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您同意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程序阶段。如进入诉讼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等。
您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
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您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二、协议终止
12.1 协议终止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时,票交所可以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方式通知您终止本协议:
(一)您的认证信息无效、不再合法存续或无法有效核实的;
(二)您盗用他人用户账号、发布违禁信息、欺诈、扰乱商业汇票信息查询与披露管理秩序、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利等行为的;
(三)您在平台有欺诈、恶意发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的;
(四)票交所基于合理理由相信您的行为可能会使您、票交所或平台用户等相关方发生严重损害或产生法律责任的;
(五)除上述情形外,因您多次违反平台规则或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六)其它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
12.2 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12.2.1 本协议终止后,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票交所无义务向您或您指定的第三方披露您用户账号中的任何信息。
12.2.2 本协议终止后,票交所仍享有下列权利:
(一)继续保存和使用您留存于平台的本协议第八条所列的各类信息;
(二)对于您过往的违约行为,票交所仍可依据本协议向您追究违约责任。
12.2.3 本协议终止后,对于您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在平台上披露的商业汇票信息,票交所有自主决定保留、使用或处理的权力。
十三、法律适用、管辖及其他
13.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乙方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进行解释。
13.2 您与票交所仅为独立订约人关系。本协议无意结成或创设任何代理、合伙、合营、雇佣与被雇佣或特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13.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您同意票交所因开展业务需要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就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并采取合理途径提前通过法定程序以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方式通知您。
13.4 因本协议或票交所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票交所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票交所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票据法规的内容,查看上海票据交易所:ECDS票据最晚到期日、ECDS系统停止服务!
文章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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