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纠纷案例:钒钛数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5-24

商票纠纷案例:钒钛数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京0112民初11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15号

原告:钒钛数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5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书,执行董事。

钒钛数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志新,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毅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毛帅。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交通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亮。

被告: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惠路1号院13号楼2-201。

法定代表人:赵礼涛。

原告钒钛数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公司)与被告兰州毅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德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

钒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毅德公司、中建二局、恒昌公司、融创公司向钒钛公司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等由毅德公司、中建二局、恒昌公司、融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5日,钒钛公司以背书转让方式从北京昆仑建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昆仑公司)获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2821000084XXXXXXXXXXXX,票据金额: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27日,到期日为2022年5月27日),该票据出票人为毅德公司,承兑人为融创公司,收票人为中建二局。2021年6月4日中建二局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恒昌公司、2021年6月7日恒昌公司又背书转让给甘肃昆仑鑫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2021年9月30日鑫泰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昆仑公司,2021年9月30日昆仑公司出质质押背书给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2021年12月27日解除质押,2022年1月18日昆仑公司背书转让鑫泰公司,2022年5月25日鑫泰公司又背书转让昆仑公司,2022年5月25日昆仓公司背书转让钒钛公司。汇票到期后,钒钛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于2022年5月31日遭到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故钒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该四张票据出票人及背书人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建二局虽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北京市通州区并非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其他被告住所地也均未在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紫微

书 记 员  张什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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