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保证业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报文处理规则》—保证业务处理
第九章 保证业务处理
保证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则:
l 除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为保证人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可
为各类业务主体;
l 保证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出票阶段出票人发起的保证申请、承兑人发起的保证申请和流转阶段背书人发起的保证申请,不同阶段的保证业务流程一致;
l 同一被保证人可有多个保证人,但被保证人不能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时向多个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同一被保证人只有在收到保证申请回复或撤销保证申请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
一、保证业务的处理
(一)被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的处理。
1.被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的业务处理。
被保证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处于以下状态时,可以向保证人发
出保证申请:
(1) 出票已登记;
(2) 提示承兑已签收;
(3) 提示收票已签收;
(4) 转让背书已签收;
(5)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6)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7)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8)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9)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10)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1)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2)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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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4) 央行卖票已签收;
(15) 质押解除已签收。
被保证人选择需要保证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保证申请信息。保证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保证申请日期;
(4) 被保证人类别;
(5) 被保证人名称;
(6) 被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7) 被保证人账号;
(8) 被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
(9) 保证人名称;
(10) 保证人账号;
(11) 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12) 被保证人电子签名。
被保证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被保证人备注”项。被保证人接入点根据保证申请信息,组成“保证申请报文(017)”,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被保证人接入点收到保证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被保证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被保证人保证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保证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被保证人接入点发送的“保证申请报文(017)”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保证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保证
待签收”,同时向保证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向被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
(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被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
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保证人接入点接收保证申请的处理。
保证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
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并根据报
文中的保证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保证人展示该保证申请
并通知保证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
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保证人回复保证申请的处理。
1.保证人回复保证申请的业务处理。
保证人可以选择对保证申请签收或驳回。
保证人签收保证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
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保证人类别;
(4) 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5) 保证人账号;
(6) 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8) 回复日期;
(9) 保证人地址;
(10) 保证人电子签名;
(11)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
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签收保证申请的,第(11)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
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保证人驳回保证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
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保证人类别;
(4) 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5) 保证人账号;
(6) 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 回复日期;
(9) 保证人地址;
(10) 保证人电子签名;
(11)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驳回保证申请的,第(11)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保证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保证人接入点根据保证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保证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保证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保证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不论保证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保证人接入点都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如保证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报文作为保证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保证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保证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被保证人接入点,并向保证
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保证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不论保证人签收或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都回滚票据状态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保证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如果为承兑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被保证人接入点接收保证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被保证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回滚票据状态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
若被保证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回滚票据状态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被保证人接入点将保证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被保证人。
(七)出票人接入点接收“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的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接收“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后,通知出票人并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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