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融创天衡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3-10-05

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融创天衡置业有限公司

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28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0117执220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鸥江中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融创天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华。

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融创天衡置业有限公司  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原告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创天衡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22)沪0117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融创天衡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

公司要求:1、被执行人上海融创天衡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南通市华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

9,530,670.88元及利息(以9,530,670.8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上海融创天衡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9,530,670.8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

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4月7日,若需续冻,请于届满前20日向本院

出书面申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XX道XX号XX室房屋产权

(查封期限至2026年4月17日,若需续封,请于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

融创天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恒泽路188弄33号地下1层会所(查封期限至2026年7月25日,若需续封,请于届满

前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层车位(微型)129、(微型)131、(微型)132、

(微型)133、(微型)163、(微型)164、(微型)169、(微型)170、(微型)178、(微型)237、(微型)295、

(微型)407、(微型)413、(微型)415、(微型)425、(微型)435、(微型)444、(微型)444-1、(微型)50、

(微型)555、(微型)556、(微型)560、(微型)59、(微型)629、(微型)678、(微型)76、(微型)817、

(微型)818、(无障碍)436、(无障碍)437、(无障碍)440、(无障碍)644、(无障碍)645、(无障碍)799、

(无障碍)800、(无障碍)813、(子母)122、(子母)144、(子母)576、(子母)582、(子母)584、(子母)585、

(子母)586、(子母)587、(子母)64、(子母)640、(子母)67、153、159、174、179、180、183、184、187、201、208、

228、229、230、232、233、234、235、236、238、245、246、247、248、250、294、302、319、327、328、329、330、

361、383、386、412、450、451、452、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8、519、520、521、522、523、524、

527、529、530、531、534、543、552、553、554、564、613、649、676、816(查封期限至2026年5月3日,若需续封,请于

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已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融创天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恒泽路

188弄33号地下1层会所。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

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刘海林

审 判 员  黄 龙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婵瑶

书 记 员  蔡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涉及公司

公司名称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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