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不兑付案例: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0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6民终620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6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许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龙。
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云。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原审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上诉人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4023-1、34023-2、34023-3、34023-4、34023-5、34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不再收取。上诉人佛山市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进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黄春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升平
书 记 员 阮家良
涉及公司
公司名称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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