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和基础法律关系可以同时起诉吗?
众所周知,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除了部分瑕疵或特殊原因,银行都会兑付,相比之下以企业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就要大得多,商票到期不付款完全看开票企业,且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成本很低,既不用交保证金又不占用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
也正是因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低门槛,越来越多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市场中流通,一些想要空手套白狼的企业开出大量的商票,来进行套现,到期呢却成了“白条”,从而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要解决这些纠纷可以咨询我们快贴网,以了解其中可能涉及到的两种诉讼,如下:
第一种,权利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发起的诉讼,如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等。
第二种,持票人依据票据法律关系提起的追索权诉讼。
那么,票据纠纷和基础法律关系可以同时起诉吗?
就小编所了解到的,有很多情况下,这两个诉讼是不能同时起诉的。
具体案例
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到期未兑付,后续产生纠纷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还是票据法律关系处理?
我们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
1、发包人向承兑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在汇票到期后,发包人未实际兑付,由于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效力,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支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义务。
2、在商业汇票未得到实际兑付,且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消灭的情形下,二审判决认定原承包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实际诉讼案例,可以看出有些情形下是只能依据票据纠纷法律关系起诉,有的是依据基础基础法律关系来诉讼。
更多票据纠纷维权的分析,查看汇票出票人/承兑人没拒付也没付款,我可以撤销提示付款追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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